自2019年10月1日起,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家用电冰箱(具体产品范围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详见附件)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各指定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将另行公告)开始受理认证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受理相关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上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9年10月1日起,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家用电冰箱(具体产品范围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详见附件)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各指定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将另行公告)开始受理认证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受理相关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上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一)2020年10月1日前,国内企业生产的以上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以上产品在2020年10月1日(含)后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办理CCC认证;否则,应尽快提交认证委托,并在2020年10月1日前获得CCC认证。
(三)对于持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出的认证委托,指定认证机构应承认相应的审查及检测结果,制定相关转换方案(包括差异检测项目、补充工厂检查等内容)并实施,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获证企业名单。证书转换过程中发生的认证、检测费用原则上由财政负担。
(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认证机构通报和生产许可证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2020年10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注销所有未转换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五)对于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生产的产品,2020年10月1日后可继续使用原包装(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出厂销售。
防爆电气(共17种):(于2019年10月01日新增到目录中)
1 . 防爆电机
2 . 防爆电泵
3 . 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
4 . 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5 . 防爆起动器类产品
6 . 防爆变压器类产品
7 . 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产品
8 . 防爆插接装置
9 . 防爆监控产品
10. 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11. 防爆空调、通风设备
12. 防爆电加热产品
13. 防爆附件、Ex元件
14. 防爆仪器仪表类产品
15. 防爆传感器
16. 安全栅栏产品
17. 防爆仪表箱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