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已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并自2008年9月26日起废止现行之第91/157/ 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此指令主要目的为调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措施,减少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冲击,因而促进地球环境之维护。为了达成上述目标,此指令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之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之最高标准。另外,此指令也规定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以及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欧盟各会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以前将此指令转化为其国内法令。
此指令的重点如下:
一、指令目的
根据第一条规定,此指令目的在规范并禁止含有危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置于市场销售,并
具体订定收集、处理、回收及处置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相关规范,进而提高废电池及蓄电池
之回收及再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