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根据FCC规定的第15部分或第18部分分类的设备必须标有FCC标志,但在2017年11月,该标志是可选的。设备必须附有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设立了法规的电磁干扰下15章的在1975年FCC规则多年来多次修订后,这些规定被重组为的一致性和认证程序宣言于1998年。
根据规定,FCC DoC认证标志对于归类于第15部分的设备是强制性的(IT设备,如计算机,开关模式电源,监视器等,电视接收器,电缆系统设备,低功率发射器,未许可的个人通信)FCC规则的第18部分(发射射频辐射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设备)。
fcc认证标志是部分18类设备的独立标识(如上所示),而对于第15部分类别,标识应与标识一起显示其他数据,即产品的商品名称,型号,以及设备在组装后是否经过测试或是否经过测试组件组装的信息。
截至2012年1月,全球有279家测试公司,经过委员会认证,有资格签发合格证书。
尽管大多数国家出口电子设备进入美国市场有自己的EMI标准以及独立认证和合格标志(例如:The CCC认证标志中国的VCCI(自愿委员会管制干扰)标记为日本中,KC标志由韩国通信委员会对韩国的ANATEL大关巴西和BSMI大关台湾),大部分在这些市场上仍在销售的产品保持FCC标签。电子产品在亚洲和非洲部分地区销售虽然它没有法律意义,但也没有任何方法可以验证它们是否真正符合指定的标准。[ 引证需要 ]